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
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日前,本报刊登《穿上制服,推销保险不违规?!》报道后,引起了上海银监局的重视。随着银保业务快速发展,银保业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上海银监局提示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保险公司人员不能派驻到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客户一旦发现有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应拒绝接受其推销的任何产品,并向上海银监局信访部门投诉。
其二,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是否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是否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是否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是否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等。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均应提高警惕,并问清银行人员业务种类、性质后再办理业务。
其三,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业务凭证宣传资料上是否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以此来区分是否为保险产品。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保险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应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其四,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出现任何问题,均可向银行咨询及投诉。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若银行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则客户可进一步向上海银监局信访部门投诉。
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出现的其他问题,上海银监局也将会同上海保监局保持密切关注,在有效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最近,一些地区的银行机构以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为名,参与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甚至派银行工作人员到贷款企业任职或兼职。这种做法不利于银行信贷管理,不利于银行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为切实作好信贷资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银企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机构今后一律禁止参与有关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得派人到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
二、凡已在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的银行工作人员,不论收取报酬与否,要立即从现所任职企业或经济实体中退出。
三、各商业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本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今后,如再发现此类问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加强监管,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当中,督促各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相关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20041227)